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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求转发)举报南京中院洪霞开庭迟到、明显错判,保护非法利益

2021年11月07日8730百度已收录

  (求转发,求扩散,我不胜感激!)举报南京中院洪霞审判长开庭迟到,无视事实和证据,明显错判,保护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非法利益,形成负面激励,恳请领导关注此案,恳请记者监督此案,以达成此案的公正处理,还南京良好的消费环境!还社会的公平正义!还中国司法的公信力!让老百姓信任法官!百度搜索“洪霞审判长”可查看详情。

  一、洪霞审判长没有时间观念,开庭迟到,仓促闭庭,以至于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前来不及细看笔录内容。2015年8月28日上午的庭审视频可以作证。

  二、洪霞审判长无视客观事实,遗漏主要证据、重要情节,违背证据规则,导致裁判错误。

  1.遗漏的确凿证据(组)1:双方签定的联想Y410P i5笔记本电脑购机合同,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弘光公司)销售员在这份合同的右上方详细手写了Y410P i5的如下缺点:只能装Win8系统,不能装Win7系统;散热性能差,建议只能连续使用3至4小时;建议有线上网,不建议无线上网;双显卡自动切换时,可能会出现蓝屏或死机;不建议在线视频等。此证据足以能够证明弘光公司对联想Y410P i5笔记本电脑进行虚假宣传、诱导上诉人放弃购买联想Y410P i5笔记本电脑的客观事实。

  2.遗漏的确凿证据(组)2:证据6(我和孩子与销售员聊天记录)、证据7(2014年9月1日我与销售员通电话的录音)、证据8(2014年9月13日我、孩子与销售员在销售现场协商的录音)、证据9—11(玄武区物价局、玄武区消协、玄武区工商分局处理此纠纷的情况)、证据13(维权历程及维权历程续集),都可以佐证弘光公司对我进行了虚假宣传。

  3.遗漏的确凿证据(组)3:2015年1月28日一审第一次开庭的庭审视频,此证据证明弘光公司代理人自认销售员向我宣传了联想Y410P i5笔记本的诸多不实缺点。

  4.遗漏的确凿证据(组)4:证据14(2015年1月29日我方代理人与联想客服通电话的录音)、证据15(2015年1月29日我与联想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)、证据16(中关村在线、太平洋网络、IT168、国美在线官网、苏宁在线官网、淘宝网等权威网站中关于Y485P A10与Y410P i5两款产品对比)、证据17(2014最新CPU性能天梯图)、证据18(专家网友对这两款机型的评价),这组证据从多个角度、多个层面证明了联想Y485P A10的价格不高于联想Y410P i5,前者的性能不优于后者,前者的AMD A10四核APU不优于后者的英特尔酷睿i5双核CPU。所有有良心的懂电脑的人士都确认这一点,这是业界公认的,可以说是电脑方面的常识、公理。弘光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推翻上述说法。从而证明弘光公司故意对Y485P A10作了虚假宣传,误导我加价200元购买Y485P A10机的客观事实。我提交的反映客观真实的证据,洪霞审判长为什么不采纳?而弘光公司不符合客观真实的虚假陈述,洪霞审判长为什么却信以为真?

  三、我从弘光公司处购买联想Y410P i5笔记本电脑并支付了价款,弘光公司拒绝履行交付Y410P i5机的销售承诺,构成违约。违约后又不退还4600元预付款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弘光公司诱导我加价200元购买Y485P A10。我的证据足以证明Y485P A10的平均市场售价要比Y410P i5低一千多元,而弘光公司认为Y485P A10比Y410P i5价格高,所以要加价200元。

  弘光公司在骗取我的4600元预付款、不履行供给Y410P i5机的销售合同后,误导我加价200元购买Y485P A10机,其实质就是在多赚取200元非法利益的基础上再多赚取1000多元非法利益(这1000多元是两款机型的差价),这是再清晰不过的妇孺皆懂的简单事实,为什么一审法官方田审判长和二审法官洪霞审判长对此视而不见、避而不答呢?

  不畏艰辛坚决维权到底的弱势消费者

  2015年10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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